2月10日消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法修正案草案将于3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修改了现行公司法的12个条款。主要涉及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以及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等方面。降低了创业门槛,鼓励更多人投身创业。
其中,在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方面,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
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方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以下为修改要点:
(一)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
(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五)删去第二十九条。
(六)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七)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及其出资额”。
(八)删去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九)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六条,并将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十)将第八十一条改为第八十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第三款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三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三款修改为:“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十二)删去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参考公司法的发展历程
新公司法的实施对于个人和企业的好处和坏处:
这个问题要从两方面来看:
从好的一面看,新公司法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和难度,鼓励创业,增加市场活力,可以把有限的资金用到更需要的地方,为一些有创业想法但资金不足的人提供了创业的机会……
从坏的一面看,实缴制到认缴制的改变将股东诚信取代行政监管作为规范企业的准绳,要求股东自觉的承担相应责任,承担所付之债务。但是这需要高度的自觉性以及契约精神,纵观社会不能说诚信已经被遗弃,但是已经被放在一个并不重要的地位,是否能靠自身诚信意识进行自我约束还有待时间的考验。
可以预见新公司法实施之初可能会出现一个阶段公司注册数的井喷,但是相信经过一段时间后还是会回归理性状态,达到公司法修正的最终目的。
对于企业来说,今后对于企业交易对象资质认定可能会出现一定的调整,作为原有衡量标准之一的注册资本在今后可能不再适用,所以如何对交易对象资质确认会是今后的企业所需面对的课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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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好事,但是空壳公司会很多。